日本临床心理士伦理纲领
- 1990.08.01
- 发表:华夏心理网
说明:本伦理纲领是根据临床心理士伦理规定第2条,作为临床心理士伦理规定的另项而制定的。1990年8月1日。
前言
临床心理士应尊重基本人权,使用作为专业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增进人们的福利而努力。为此,临床心理士必须时刻认识到这一高度的社会责任,时刻认识到自己从事专业的临床工作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临床心理士在努力保持自身身心健全、有社会人的道义责任的同时,负有遵守以下纲领的义务。
责任
第1条:临床心理士应该对自己的专业业务所产生的结果负有责任。在从事这一专业工作时,必须把尊重来访者的权利放在第一位,不得抱有任何个人的、组织的、经济的、政治的目的。另外,不得强制。
技能
第2条:临床心理士根据由训练和经验所确实被承认的技能对来访者进行援助、介入。为此必须不断地、努力地钻研咨询知识和技术,保持高度的技术水平。同时,必须充分认清自己能力和技术的界限。
保守秘密
第3条:在临床业务工作中所得到的有关情况,除作为专家判断时所需的内容外不得泄漏给他人。此外,在公开案例研究时需要使用特定个人的有关资料时,必须承担保守来访者的秘密的责任。
鉴定技术
第4条:临床心理士应当注意来访者的人权,不得强制检查。不能随便使用鉴定技术。此外,注意鉴定结果不得误用、滥用。 临床心理士在鉴定技术开发、出版、利用时,必须慎重颁发鉴定用具和说明书。
援助·介入技法
第5条:临床心理士应该在自己的专业能力范围内从事临床业务,必须使来访者得到最佳的专业性的援助。临床心理士应当不断地了解自己的影响力和自己的需求,注意不得随便利用来访者的信赖感和依存心。临床业务只能在职业范围内进行,和来访者及有关人员之间不得有个人关系。
与同行的关系
第6条:临床心理士应当尊重其他的临床心理士以及有关同行的权利和技术,在注意相互配合的同时,不得妨碍他人的业务工作。
研究
第7条:在进行临床心理学研究时,不得给来访者或有关人员的身心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痛苦、不得有损来访者利益。 研究也要注意在不影响临床业务工作的范围内进行,尽可能地将研究目的告知来访者和有关人员,在得到同意后进行。
公开
第8条:对公众公开说明心理学的知识和专业性意见时,不得过于夸张公开者的权威和公开的内容,以期公正。特别是在商业性宣传和广告的时候,对产生的社会影响负有责任。
伦理的遵守
第9条:临床心理士必须充分理解本伦理纲领,并时刻注意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