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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咨询学会对于团体咨询业制定了一些专业守则,要求从事团体咨询的人严格遵守。

  1. 组成团体之前,指导者应实施甄选,以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
  2. 领导团体时,应明确告诉团体成员有关团体的性质、目的、过程、使用的技巧,及预期效果及团体原则等,以协助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参与。
  3. 尊重团体成员的人格完整是团体指导者的主要责任。领导团体时,应采取一切必要及适当的安全措施。
  4. 指导者不要为自我表现,选用具危险或超越自己知能和经验的技术或活动,以免造成团体成员身心的伤害。倘若为了成员的利益,需要采用某种具挑战性技术或活动时,应先熟悉该项技术或活动之操作技巧,并事先做好适当的安全措施。
  5. 领导团体时,应会同成员制定团体行为原则,以规范成员的行为。以免造成对团体生活的不利影响或对成员身心的伤害。
  6. 指导者应具有适当的领导团体的专业知能和经验。
  7. 领导开放性或非结构性团体,或以促进自我成长及自我了解为目的之团体时,宜采取协同领导,以策安全。并应特别注意成员的素质及性格,慎重选择,以避免因某些成员消极或破坏性的行为影响团体咨询效果。
  8. 指导者应尊重团体成员参与或退出团体活动的权利,不得强制成员参与或继续参与他不愿参加的活动,以免造成团体成员身心的伤害。
  9. 指导者应特别注意保密原则,经常提示成员保密的伦理责任。并预告成员重视自己的隐私以及表露个人内心隐密的限度。
  10. 若需要将团体活动过程录音或录像时,指导者应先告诉成员录制的目的及用途,征得成员的同意,并严守保密原则。
  11. 为实验目的而实施团体咨询时,研究者应预先声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技术与活动、研究结果资料的运用,及安全措施等以让受试者自由决定是否参与。

目前,团体咨询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因此还谈不上制定专业责任与道德规范。不过,美国及台湾地区关于团体咨询的一些规定对我们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相信随着团体咨询在我国的发展,将会有我们自己的规则产生,以便规范团体咨询工作。